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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系列科技政策:增城区知识产权专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增城区知识产权专利发展

增城区知识产权专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进 一步推动全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工作的全面发展,加大知识产权扶持力度,全面提升全区科技创新能力和区域竞争力,激发企业与个人发明创造和申请专利的积极性,促进我区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的持续增长,结合本区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挟持资金属于增城区科技创新扶持资金,按照 《增城区科技创新资金管理办法》管理。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 (知 识产权局 )为 区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 (以 下简称区科工信局 ),负 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三条

    专利 (或 专利申请 )的 第一权利人的地址为本辖区,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或个人可申请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资助:
  1. 区内办理法人注册、税务登记、依法纳税,在区内实际经营,有健全的财务制度,且具各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
  2. 户籍在我区的居民;
  3. 在我区工作的个人或在我区全 日制学校学习的学生;
  4. 在本区设立注册的专利代理机构以及代理机构在本区设立的分支机构或办事处(以 下统称为代理机构)。

第四条

    专利申请、授权奖励标准和范围:
  1. 发明专利申请阶段:对职务发明专利,资助 5000元/件 ,已 获国家知识产权局 70%费 用减缓的,资助 3000元 /g件;对非职务发明专利,资 助 ⒛00元 /件 ,对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增加资助 1000元 /件 。
  2. 发明专利获得授权的奖励 4000元 /件 。
  3. 实用新型专利获得授权的奖励 1000元 /件 。
  4. 外观设计专利获得授权的奖励 500元 /件 。
  5. 在 本区企业工作的留学归国人员申请发明专利获得授权的,额 外资助 2500元 /件 。

第五条

    按照专利合作条约提出的专利国际申请 (以下简称“PCT” ),单位一次性给予代理费资助 5000元 /件 ,个人一次性给予代理费资助 2500元 /件 。

第六条

    激发我区企业申请专利的积极性,对我区企业专利“灭零倍增”进行特别奖励。企业首次申请发明专利并授权成功的,一次性额外资助 10000元 。为鼓励企事业单位积极申请发明专利,特设立发明专利申请增长量奖励,对企事业单位本年度发明专利申请量超过上两年度发明专利 申请量平均数的增量,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1. 增量在 5-10件 (含 5件 )的 企事业单位,按 照 2000元/件 的标准给予奖励;
  2. 增量在 10-20件 (含 10件 )的 企事业单位,按 照 3000元/件 的标准给予奖励;
  3. 增量在 20件 以上 (含 ⒛ 件 )的 企事业单位,按 照5000元 /件 的标准给予奖励,每年奖励额不超过 10万 元。

第七条

    落户我区的知识产权专利代理机构,运作满一年且首次单年度代理本区发明专利申请数达到 50件 以上(含50件 )的 ,给予一次性奖励 10万 元;对协助我区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成功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专利授权且专利证书所记载的第一权利人地址为我区辖 内的分别给予 1000元 /件 、500元 /件和 300元 /件 奖励,每家知识产权专利代理机构每年奖励额不超过 10万 元 (不 含一次性奖励 )。

第八条

    企业通过国家标准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O-2013)认 证且拥有 10件 以上 (含 10件 )有 效专利的,一 次性奖励 10万 元。

第九条

    鼓励示范企业申报国家、省、市各级知识产权示范 (试 点)企业,凡被列为国家、省、市级知识产权示范(试 点)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 20万 元、15万 元和10万元奖励。经认定为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 (原 则上一年不超过十家 ),由 区科工信局授予“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称号,一次性奖励 10万 元。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有效期为 3年 ,期满后企业可申请重新认定。

第十条

    对本区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其依法拥有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财产权作质押,从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区内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取得信贷资金的,给予贴息资助。贴息资金在企业还清贷款后一次性核拨,按企业贷款合同款项 3%的 年利率给予贷款贴息;单 笔贷款贴息期最长 1年 ,不得重复申请;期 满还贷后再续借的,可 以再次申请;每家企业每年可申请 1笔 贷款贴息补助,最 多可享受 3年 ,每年贴息额不超过 50万 元。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资助申请条件的企业和个人,根据区科工信局印发的 《增城区知识产权专利发展资金申报指南》进行申报。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不超过”包括本数。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 3年 。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的,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增城区知识产权专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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