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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系列科技政策:增城区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发展管理办法

增城区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发展管理办法

增城区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发展管理办法

为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构建充满活力的科技创新生态体系,充分发挥科技对经济社会的支撑引领作用,实现科技资源与金融资源的有效对接,推动科技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产业结构调整中的支撑引领作用,根据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科技、金融与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穗府办 匚2015〕 26号 )和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广州区域金融中心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穗 府 E⒛ 13〕 11号 )等 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创新财政科技投入方式

第一条 由区财政出资 2000万 元,设立增城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天使投资引导基金,按 一定比例参股引导科技企业孵化器、社会投资机构等共同组建天使投资基金和种子基金,进一步引导社会资本成立科技创业天使投资基金,扶持初创期科技企业发展。
第二条 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发起设立创业投资、股权投资和天使投资基金。在基金成立前 3年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对我区财政的经济贡献 (“经济贡献”数据以区财政局为准 )。
第三条 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池,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进行贴息补偿,支持科技小额信贷服务机构开展科技信贷担保 (包 括专利权质押贷款担保和高新技术企业信用贷款担保)及风险补偿。具体实施细则由区科工信局另行制定。

第二章 引导金融机构加大科技投入

第四条 支持银行开设专门从事科技金融服务的科技支行,安排专项信贷规模和资金支持科技创新,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和成果转化的信贷支持力度。金融机构逐步建立适应科技型企业特点的信贷管理制度和差异化考核机制。
第五条 支持银行针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经营特点和贷款需求,专列贷款计划、专建审批通道,简 化审批程序,完 善科技专家为企业贷款提供咨询服务的工作机制,完善业务营销和风险管理机制。
第六条 加快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对获得市互联网金融企业业务补贴的区内互联网金融企业,在其获得市补贴后按市补贴额度的 50%给 予支持奖励,最 高不超过 ⒛0万 元。
第七条 增城区内融资担保公司在我区经营担保业务 1年 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且上年度平均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 50%,按 照其对我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年担保额的 1%给予奖励,最 高不超过 ⒛0万 元。
第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年度为 30家 (含 )以 上增城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的,按照其为上述企业提供贷款额度的 1%进行奖励,单 一机构每年本项奖励上限为 100万元。实际贷款期限不足 12个月的贷款额,按照实际贷款期限换算成 12个月后的额度计入当年应补贴贷款总额。
第九条 对银行、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等为增城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信用贷款或知识产权、专利权等质押贷款形成的本金损失,最高可给予 2OO/o的 风险补偿,单笔补偿上限为 50万元。对增城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利用信用贷款或股权、知识产权等质押贷款融资的,最高可按人民银行基础利率的zO%给予贴J急 奖励,单笔补偿上限为 50万元,单 一机构每年本项补贴最高不超过 100万 元。

第三章 支持科技企业进入多层次资本市场

第十条 支持科技企业加快登陆国内外各层次证券交易市场,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或 广州市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建立区内企业“新三板”后各资源库,在权益明确、发展用地保障、申报科技和产业化项目等方面给予优先。
第十-条 对在“新三板”挂牌的区内科技企业最高给予 100万元的补贴,成功进入“创新层”的再额外奖励 50万 元。对挂牌企业通过在“新三板”定增等方式成功实现融资的,按实际募集资金并在增城投入部分的 1‰ 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⒛ 万元。
第十二条 鼓励区内重点科技企业开展并购重组,对 区内上市科技企业、“新三板”挂牌科技企业、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科技企业并购时实际发生的法律、财务等中介服务费用,给予 50%— 茌 —的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金额不超过 3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 50万 元。对商业银行机构为区内“新三板”挂牌企业、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开展并购发放的一年期 (含 )以 上的并购贷款,按贷款项目给予年利率 1.5%的 贷款贴息,每笔贷款贴息时间最长不超过 3年 ,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贴·急100万 元。
第十三条 对新迁入我区在主板上市、“新三板”挂牌的科技企业,享受我区上市和挂牌相关政策;给予其管理团队 (包 括但不限于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5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直接转入企业基本账户。企业应在收到奖励款项后根据内部管理制度于一个月内发放到管理团队个人,并提供发放凭证报区科技主管部门各案,接受监督检查。因奖励金引起的税收,由企业或个人按国家规定自行全额承担。

第四章 鼓励科技成果交易

第十四条 对购买技术成果的科技企业,按技术合同中实际发生的技术交易额的 5%给予补助,每个企业单一年度补助金额累计不超过 100万 元。
第十五条 扶持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增城区内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全部留归单位 自主分配,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约定给予个人奖励的,可以进行股权确认。加强对我区科研机构成果转化的金融扶持力度,综 合采取科技信贷风险补偿、贷款贴J憝 等方式,支持科研机构科技成果产业化。

第五章 开展科技保险服务业务

第十六条 创新科技保险风险分担机制,支持保险公司、担保公司及银行等金融机构参与科技项目的风险管理与服务工作。开发首台(套)重 大技术装备质量保证保险、责任保险等险种,形成首台(套)重 大技术装各保险共同体。
第十七条 对区内科技企业购买科技保险险种,在获得市补贴后,我 区按市补贴比例的 500/o给 予保费支出补贴,单个企业在区内获得的年最高补贴总额不超过 15万 元。

第六章 建全科技金融服务体系

第十八条 发展科技金融中介服务机构。以广州市科技金融综合服务中心与广州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区作带动引领作用,支持从事成果孵化、科技评估、科技咨询、技术产权交易、技术检测等专业化科技中介机构发展。发展集评估、咨询、法律、财务、融资、培训等多种功能为一体的高端科技金融服务机构。
第十九条 发展科技小额贷款服务机构,引 导完善科技小额贷款的利率定价机制、审批机制、风险管理机制,拓展小额再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和科技融资担保公司等金融业机构,为 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多渠道融资服务。
第二十条 积极引进知识产权评估机构,提高知识产权评估公信力,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评估;支持商业银行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为区内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服务;发挥知识产权交易机构在质权处置方面的作用,完善知识产权转让交易机制。
第二十一条 开展科技与金融对接工作。举办银企座谈、金融产品推介、企业上市咨询、科技企业投融资研讨等科技与金融合作活动,为 科技企业和金融部门交流合作搭建桥梁和平台,为科技企业提供全方位投融资服务。
第二十二条 建立科技、财政、金融等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区政府成立由区分管领导牵头的增城区促进科技、金融结合工作小组,负 责统筹规划全区科技、金融结合工作,领 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科技部门,负 责推进科技和金融结合发展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业机构”,包 括金融机构、股权投资类企业、互联网金融企业、融资租赁企业、金融专业服务机构等。金融机构是指银行、证券期货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等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纳入 《金融机构编码规范》范围的相关机构。互联网金融企业是指符合一定条件并经认定的第三方支付、众筹平台等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及相关配套服务的企业。融资租赁企业是指银监会批准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和商务部门批准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金融专业服务机构是指符合一定条件并经认定的资产评估和信用评级机构,以及达到一定规模和能级的金融信息与数据服务、金融法律服务、会计服务、财富管理、金融培训与认证等机构中经认定的行业领军企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扶持资金属于增城区科技创新扶持资金,按照 《增城区科技创新资金管理办法》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 3年 。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的,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增城区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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